外资企业注销变更所需材料
2018-12-24  浏览 1087
一、外资企业注销
㈠ 外资企业注销登记所需材料:
⒈《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⒉ 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⒊ 董事会决议;
⒋ 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⒌ 税务和海关的完税证明;
⒍ 分支(办事)机构已注销的证明;
⒎ 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
⒏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㈡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所需文件材料:
⒈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
⒉《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
⒊ 项目主管部门对注销的批准文件;
⒋ 税务和海关的完税证明;
⒌ 外国(地区)金融机构注销登记需提交清算报告(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三次的说明);
⒍ 营业执照正、副本;
⒎ 印章;
⒏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二、外资企业变更
㈠ 已注册外资公司变更登记:
外资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的事项不同,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
⒈ 外资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应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① 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 企业董事会决议;
③ 有关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④ 营业执照正、副本;
⑤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⒉ 外资公司变更住所,应提交以下文件:
① 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 董事会决议;
③ 新住所使用证明;
④ 营业执照正、副本。
⒊ 外资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以下文件:
① 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 董事会决议;
③ 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④ 经营范围变更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需进行专项审批的批准文件;
⑤ 营业执照正、副本。
⒋ 外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变更经营期限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① 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 董事会决议;
③ 原有注册资本已出齐的验资报告(未出调整注册资本的除外);
④ 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⑤ 营业执照正、副本;
⑥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⒌ 外资公司减少(指未出调整的)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① 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减少注册资本的申请书;
② 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③ 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
④ 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⑤ 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上三次登载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⑥ 企业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
⑦ 营业执照正、副本;
⑧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减少注册资本,经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应将有关文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⒍ 外资公司转让股权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① 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 董事会决议;
③ 股权转让协议;
④ 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⑤ 新股东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⒎ 外资公司董事会人员、正、副总经理变更,应提交以下文件:
① 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 董事会决议;
③ 有关人员的委派文件;
④ 有关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
⑤ 营业执照正、副本(只变更董事的免交);
⒏ 外资公司增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① 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 董事会决议(含向分支机构的拨款数额);
③ 企业注册资本已经缴齐的验资报告;
④ 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派书,并附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
⑤ 营业执照副本。
⒐ 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发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核转通知函》。企业持原登记主管机关的核转通知函,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① 企业原登记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核转通知函》;
②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
③ 董事会决议;
④ 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派书;
⑤ 分支机构场所使用证明;
⑥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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